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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5-31
施行日期
1995-05-3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919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副产品

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办发明电[1995]16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做好今年夏季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确保收购既不打“白条”,又防止收购资金流失,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各地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其他有关国家专业银行分支行和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力量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现就有关检查内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的情况,特别是国发[1995]12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各地政府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的粮食拨补资金到位情况;各地定购粮价外补贴,地方财政是否提前预拨到位,有无因财政拨补资金不到位,需银行垫付收购资金的情况。

三、粮棉油收购企业收回被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情况,特别是今年以来被挤占挪用的粮棉油调销回笼款归位情况。粮棉油收购企业的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是否分开,以及有无经营性业务继续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情况。

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筹措、调度、安排收购资金,以及收回企业调销回笼款的情况;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是否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业务协议书》的规定,切实履行代理职责,负责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的各项管理工作,在今年5月31日以前,是否完成了两行资金清算工作。

五、根据今年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夏收资金安排、落实和到位情况。

各地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迅速抽调人员组织检查组,搞好这次检查。从总行开始,各级银行除留一名行领导值班外,其余行领导全部参加这次检查。各地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国家专业银行分支行和各级财政、内贸、粮食、供销、审计、监察等部门也要派出分管领导参加检查。在下去检查以前,要认真学习国发[1995]12号文件,并切实遵照贯彻执行。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帮助解决;本级不能解决的要立即向上级报告,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检查工作在6月上中旬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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