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发展建材工业问题的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发展建材工业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6-24
施行日期
1986-06-2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39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发展建材工业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6〕27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86)建材办字第318号《关于加速发展广西建材工业的报告》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为了控制基建规模,广西壮族自治区拟建的贵县石灰石基地、柳州石灰石厂、黎塘水泥厂扩建工程以及龙胜滑石矿等项目中属自治区投资部分,应纳入国家已下达的基建计划。如这些项目经济效益好,自治区可优先安排。“七五”期间,国家难以再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建设规模。

二、南宁炼油厂原列入国家“五五”计划,后因国民经济调整而确定停缓建。“七五”期间,考虑到国家财力、物力有限以及原油供应紧张等实际情况,暂不恢复建设。何时建设,拟在今后的中长期计划中研究。

三、关于在北海办贸易中心问题,为避免多头对外,并考虑到建材工业国际市场的情况,目前不建贸易中心为好。

四、关于在河池地区建设大中型水泥厂问题,待资源等外部条件落实后,根据情况再商议是否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