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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5-26
施行日期
2001-05-2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45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1〕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桂政报〔2000〕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宁市的南部边缘,东至邕江、五象岭园艺场、南宁树木园、定天、寮垒,西至居仁、玉洞村委会、黄茅坪、友谊公路、平阳,南至寮垒、居仁,北至平阳、南站路、邕江,规划范围总用地10.796平方公里。

三、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南宁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区自筹解决。

四、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b4519--020305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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