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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龙口港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1-18
施行日期
2004-01-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20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

龙口港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

(2004年1月18日 国办函[2004]9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增加龙口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和解决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资金的请示》(鲁政发〔2002〕4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龙口港口岸查验单位增加编制73名。其中,海关15名,检验检疫机构12名,边检现役编制46名。以上新增人员除边检外,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二、新增人员所需的办公业务用房及边检营房建设资金,由发展改革委补助144万元,不足部分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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