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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和调整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1-18
施行日期
2004-11-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56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和调整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82号

国家民委:

你委《关于建议增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和调整卫生部兼职委员的请示》(民委报[2004]3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佘靖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责为: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研究、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药工作,加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同意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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