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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三峡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7-07
施行日期
1986-07-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44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三峡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峡省筹备组改建为国务院三峡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的通知(中发〔1986〕12号文),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三峡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由李伯宁同志任主任,陈光健同志兼任副主任,黄友若同志任副主任。

二、国务院三峡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家计委和水电部代管,编制暂定五十人。其参加会议和发给文件等规格,按国务院直属局对待。

三、国务院三峡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设在水电部,党政工作由水电部负责;可在湖北省宜昌市设立办事处。其后勤工作分别由水电部和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七月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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