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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5-18
施行日期
2007-05-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95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

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

(国办函〔2007〕56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请示》(民航总局〔2007〕37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国徽直径为80厘米,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使用国徽,切实维护国徽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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