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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7-05
施行日期
2006-07-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85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升格为正厅(局)级海关的请示》(粤府〔2004〕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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