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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深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规划的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3-02-07
施行日期
2013-02-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82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深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规划的函

(国办函〔2013〕3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深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西部〔2012〕3888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深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贵州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筹推进试验区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按程序另行报批。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积极创造条件,有序推进《规划》实施。东部地区要加大对毕节市的帮扶力度,积极支持试验区建设。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做好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在试验区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地方政府切实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鼓励和支持将行业试点任务放在试验区先行先试。对已确定的试点任务,要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贵州省人民政府适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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