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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承办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7-04
施行日期
2001-07-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23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承办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

(国办函[2001]34号)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由江苏省承办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请示》(体竞字[2001]13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江苏省承办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请你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国办函[2000]81号)的精神,共同组织好第十届全国运动会。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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