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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长春2007年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2-22
施行日期
2006-02-2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0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长春2007年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

(国办函〔2006〕1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体育总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报批长春2007年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机构设置方案的请示》(吉政文〔2006〕1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长春2007年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及其组成。组委会主席由体育总局局长刘鹏担任,组委会执行主席由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长XXX担任。

二、组委会内设机构由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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