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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8-04
施行日期
2004-08-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28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

(国办函[2004]55号)

中国残联: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请示》(残联[2004]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二、同意成立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及其组成方案,具体人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三、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经费预算请按程序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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