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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改为公司的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1-10
施行日期
1985-01-1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22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改为公司的函

(国办函〔1985〕4号)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要求将“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改为“公司”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更名为“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并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除原有的业务范围外,可以经营一定范围的进出口业务,由国家拨付不超过一千万元的资本金(包括一定数量的外汇额度)。公司开业的头三年免征所得税。

二、关于公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范围、拨付资本金具体金额以及建立外汇帐户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银行给予优惠贷款等事宜,请全国工商联分别与经贸部、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具体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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