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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7-11-06
施行日期
2017-11-0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6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

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

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

国办函〔2017〕120号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增列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溴素、1-苯基-1-丙酮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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