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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11-25
施行日期
2002-11-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6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民间组织

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92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有关问题的请示》(民发[2002]1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尊重和爱护国徽,维护国徽的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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