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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10-12
施行日期
2007-10-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953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07〕106号)

农业部:

你部《关于报请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农请〔2007〕5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修订后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强化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决策和部署;研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修订和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研究协调部门间联合执法与行政监管等重大事项;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能力建设事项;研究协调应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制定、调整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农业部部长XXX。成员: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鹰,教育部副部长赵沁平,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质检总局副局长XXX,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材。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部,承担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对涉密议题及其议定事项,要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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