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商办直通港澳车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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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商办直通港澳车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省市商办港澳入境车辆问题的请示》(粤府办[1991]6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保持口岸的畅通,有利于统一协调各地对直通港澳车辆的需求,你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直通港澳车辆的分配指标,仍执行国办函[1988]89号文件规定;由你省统一办理。
二、为了做好直通澳门车辆指标的协调分配工作,请你省制定直通港澳车辆指标分配原则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出入境车辆的宏观控制,切实做好综合平衡和审批工作。
国务院
199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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