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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12-02
施行日期
2000-12-0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80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

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

(国办函〔2000〕81号)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放开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三地轮流举办限制的请示》(体竞宁〔2000〕13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三地轮流举办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举办全国运动会。

二、申请和举办全国运动会,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效能的精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申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进行。所需经费主要由承办全国运动会的地方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二日

b4512--020304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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