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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7-05-05
施行日期
2007-05-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98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7〕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五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 目 录 项 目 │ 适用范围 │ 备 注 │

├─────────────────────┼─────┼──────────────────┤

│一、货物类 │ │ │

├─────────────────────┼─────┼──────────────────┤

│台式计算机 │ │ │

├─────────────────────┼─────┼──────────────────┤

│便携式计算机 │ │ │

├─────────────────────┼─────┼──────────────────┤

│计算机通用软件 │ 京内单位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

│ │ │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

├─────────────────────┼─────┼──────────────────┤

│服务器 │ │ │

├─────────────────────┼─────┼──────────────────┤

│网络设备 │ │指交换机、路由器 │

├─────────────────────┼─────┼──────────────────┤

│程控交换机 │ │ │

├─────────────────────┼─────┼──────────────────┤

│复印机 │ │ │

├─────────────────────┼─────┼──────────────────┤

│印刷设备 │ │ │

├─────────────────────┼─────┼──────────────────┤

│多功能一体机 │ │ │

├─────────────────────┼─────┼──────────────────┤

│一般办公用品: │ │ │

│ 打印机 │ │ │

│ 传真机 │ │ │

│ 电话机 │ │ │

│ 扫描仪 │ │ │

│ 投影机 │ │ │

│ 碎纸机 │京内单位 │ │

│ 照相机 │ │ │

│ 摄像机 │ │ │

│ 电视机 │京内单位 │ │

│ 电冰箱 │京内单位 │ │

│ 复印纸 │ │ │

│ 移动存储设备 │京内单位 │ │

├─────────────────────┼─────┼──────────────────┤

│汽车 │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汽车、 │

│ │ │面包车、大客车 │

├─────────────────────┼─────┼──────────────────┤

│电梯 │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 │

├─────────────────────┼─────┼──────────────────┤

│供暖锅炉 │ 京内单位 │ │

├─────────────────────┼─────┼──────────────────┤

│空调机 │ │ │

├─────────────────────┼─────┼──────────────────┤

│办公家具 │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

├─────────────────────┼─────┼──────────────────┤

│建筑装饰材料 │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 │

├─────────────────────┼─────┼──────────────────┤

│变配电设备 │ 京内单位 │ │

├─────────────────────┼─────┼──────────────────┤

│二、工程类 │ │ │

├─────────────────────┼─────┼──────────────────┤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 京内单位 │ │

├─────────────────────┼─────┼──────────────────┤

│三、服务类 │ │ │

├─────────────────────┼─────┼──────────────────┤

│汽车维修 │ 京内单位 │ │

├─────────────────────┼─────┼──────────────────┤

│汽车保险 │ │ │

├─────────────────────┼─────┼──────────────────┤

│汽车加油 │ 京内单位 │ │

├─────────────────────┼─────┼──────────────────┤

│印刷项目 │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

├─────────────────────┼─────┼──────────────────┤

│会议服务 │ 京内单位 │ │

├─────────────────────┼─────┼──────────────────┤

│工程监理 │ 京内单位 │ │

├─────────────────────┼─────┼──────────────────┤

│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 │

└─────────────────────┴─────┴──────────────────┘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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