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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金融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5-06-27
施行日期
1985-06-2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25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金融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为了加强金融信贷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务院常务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导 , 切实把各项资金管好,把固定资产的投资管好。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要统一纳入人民银行的国家信贷计划;各专业银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要按项目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计划。

二、在信贷工作中,要坚决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金融信贷制度,凡是从银行贷款的,必须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高息贷款,贷款单位必须要有盈利的企业单位担保。

三、各级银行和从事金融信贷工作的同志,要负起责任,忠于职守,模范地遵守有关的法规制度,自觉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认真地把金融信贷工作搞好。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监督、检查和支持银行的工作。对于那些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努力工作的,要予以表扬;对于那些严重渎职、违法乱纪、营私舞弊的 , 要及时查处。

五、一切违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金融信贷规定的错误做法,银行部门有权拒绝执行;这些部门由于坚持国家金融信贷制度, 而被当地领导刁难、“穿小鞋” 以至受到错误处理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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