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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江河漂流活动管理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7-02
施行日期
1987-07-0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709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江河漂流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8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些省、自治区反映,自发到长江 、黄河等江河进行漂流探险活动的团队和个人为数不少,目前还有增加的趋势。这些团队和个人进行漂流探险活动,多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也未与有关省、区联系。他们由于对沿途地区的地势、气候、交通、通讯等情况缺乏了解,对漂流探险的艰苦程度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又缺乏应有的训练和物资设备,因而在漂流探险活动中经常遇到各种困难和发生险情。同时,这类自发组织、个人进行的漂流探险活动,不但给有关地区增加了负担,也不利于江河源头及沿线许多资料的保密。为此,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对江河漂流探险考察活动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举办江河漂流探险考察活动,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在与外国签订的科技、文化、体育等交流项目中,如有江河漂流探险考察活动项目,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的有关科技、文化、体育、地质等专题或综合性的江河漂流探险考察活动,经归口单位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的科技、文化、体育、地质等专题或综合性江河漂流探险考察活动,在商得有关部门和沿途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二、经批准主办漂流探险考察活动的单位,在经费、物资和技术上要作好充分准备,从各方面进行周密组织,上级部门要指定专人帮助实施。

三、各新闻单位对未经批准的漂流探险活动,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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