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6-26
施行日期
1998-06-2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99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办函[199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信事业的发展,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也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地方在网络建设中,采取自成体系独立建网的做法,出现了有线广播电视网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源和资金浪费等问题。为了切实避免重复建设,国务院近日召开总理办公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对此作出了规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有关精神和规定通知如下: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坚决按照党的十五届二中全会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规定执行,即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管理,应严格实行政企分开,成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传输公司,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行政干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要搞好与国家通信主干网、专用电信用和新建网的衔接和协调,充分利用现有通信网络,切实避免重复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均不得自行批准新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项目,确需新建的,要严格按程序上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