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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在未经批准前即擅自与外方商定出访事宜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10-13
施行日期
1986-10-1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04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在未经批准前即擅自与外方商定出访事宜的通知

(国办发[198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上海市拟由一位副市长应阿拉伯银行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邀请访问约旦等国。但在报请国务院批准之前,上海就同该银行驻京办事处商定了访问的具体时间和日程,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作了严厉批评,并指出:“此事应转告各省市,以免再次发生。今后如再发生同样事情,不但不批准,还应给以处分。”

据了解,此类“先斩后奏”的情况在其他一些省市和部门也屡有发生,不仅在出国工作上有,在邀请外宾来访工作中也有。今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出国审批制度办事,在未经批准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同外方商定访问事宜,也不得向外方发出正式邀请。此类问题一经发生,审批部门应坚决不予批准,还要视情节给予应有的纪律处分。此点作为一项涉外工作纪律,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198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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