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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10-28
施行日期
1997-10-2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62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

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

(1997年10月28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局《关于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手续的汽车查处问题的请示》(工商公字〔1997〕第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以及其他非法手段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没有合法手续的进口汽车,应视为“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

二、根据国办发〔1993〕55号文件的规定,对“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执法部门在查处前,应先提请汽车牌照原发放机关或其上级管理机关吊销牌照后再处理。请公安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制定具体办法。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鉴别能力,防止利用假发票、假证明和其他非法手段申领汽车牌照。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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