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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计划管理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8-17
施行日期
1987-08-1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58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计划管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7〕44号)

国家计委、农牧渔业部: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一日《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计划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鉴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建设,涉及生产、加工、贮运、出口等环节,为了加强综合平衡,经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国务院国发〔1986〕38号文规定的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的计划管理由国家计委统一安排,不再由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领导小组安排。

其它有关事宜请直接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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