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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发布天气预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7-01
施行日期
1993-07-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64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发布天气预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3〕45号)

中国气象局:

你局《关于加强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归口管理的报告》(国气发〔1993〕13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向社会公开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国家对公开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中国气象局管辖的各级气象台(站)负责发布,其他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气象局部门同意,均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类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二、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或机构,只负责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一定要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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