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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5-29
施行日期
1995-05-2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99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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