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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球大气水质监测工作移交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6-07
施行日期
1992-06-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4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球大气水质监测工作移交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45号)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们《关于将全球大气、水质监测工作由卫生部移交国家环保局承担的请示》(卫报监字<1991>第10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全球大气、水质监测工作由卫生部移交国家环境保护局承担。移交工作在三个月内完成,在移交过程中,请卫生部继续开展有关监测工作,国家环境保护局要抓紧做好技术和条件的准备工作,以便顺利移交。

二、工作移交后,经费渠道不改变,如以后工作量有明显增加且经费确有困难时,请国家环境保护局再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六月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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