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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设立科技开发型企业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6-04
施行日期
1991-06-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53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设立科技开发型企业问题的复函

(1991年6月4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你协会《关于科协应积极兴办科技开发企业的请示》(<1990>科协发综字3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科协兴办企事业问题,可按照中共中央书记处十三届第22号办公会议纪要中有关精神办理。即:允许科协及地方科协设立一些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公益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事业。这些企业事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经营政策,独立核算,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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