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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复函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11-14
施行日期
1992-11-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8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太平洋

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

公司业务范围的复函

(1992年11月14日 国办函(1992)93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问题的请示》(银发〔1992〕139号)和你行金管司《关于平安保险公司更改名称的报告》(银金管〔1992〕3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和国营企业、三资企业的保险业务以及各种外币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请你行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保险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调整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两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扩大后的管理政府部门办理保险业务等政企不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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