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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不要擅自组建总商会和使用总商会名称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11-04
施行日期
1990-11-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34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不要擅自组建总商会和使用总商会名称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最近,有些地方的工商联已改称为“总商会”和使用“总商会”的名称进行经济活动,影响了贸促会和工商联对内、对外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八年六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加入“国际商会”,并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一九九○年七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10号)中,已明确指出:“工商联是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

二、为了有利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按照各自的分工,在对内、对外的经济活动中更好发挥作用,请各地对“商会”的组建按规定严格审批,对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商会要加强管理。

三、各地区不得擅自组建“总商会”和在对内、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总商会”的名称。已经组建“总商会”和使用“总商会”名称的,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妥善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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