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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88年中央国家机关作息时间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3-29
施行日期
1988-03-2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82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88年中央国家机关作息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88〕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8〕17号通知:今年实行夏时制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作息时间分作两次调整:从4月18日至5月15日,机关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从5月16日至9月11日,机关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9月11日夏时制结束后,即实行冬季作息时间。”

经研究,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的作息时间不宜变动太频繁,实行夏时制后,上班时间不作变动,具体安排如下:

4月18日至5月15日,中央国家机关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5月16日后,作息时间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8〕17号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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