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海军、空军一九八八年招收飞行学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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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海军、空军一九八八年招收飞行学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8〕8号)
国家教委、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海军、空军: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同意一九八八年空军招收五百五十名飞行学员,海军招收八十名飞行学员。鉴于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招收工作仍按空军一九八七年招收的办法继续进行试点,即:招收飞行学员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由国家教委、公安部、总政治部统一部署,分别由海、空军组织实施。海、空军在试点期间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所需机构和人员,由总参谋部另行下达试行编制。地方承担招收飞行学员的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保证完成任务。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部予以解决。
望你们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提高飞行学员质量的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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