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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开工报告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6-27
施行日期
2001-06-2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69 字

国务院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开工报告的批复

(国函[2001]72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

《国家计委关于审批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工程开工建设的请示》(计投资[2001]10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05次总理办公会议讨论了青藏铁路建设方案,对该项目的运量、主要技术标准、设计原则、主要建设方案、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经济评价等方面又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意该项目开工报告。

修建青藏铁路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加快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西藏自治区同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增强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为西部大开发作出贡献。

国务院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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