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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移民安置和国营农场职工转产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1-04
施行日期
1986-01-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67 字

国务院关于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移民安置和国营农场职工转产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6〕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三门峡库区移民安置问题的情况报告》收悉。国务院原则同意报告中所提出的移民安置和农场职工转产方案,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安置十几万移民返迁是件大事,一定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遵纪守法教育,切实防止在搬迁过程中发生乱砍林木和毁坏公共财产的现象。

二、安排农工转产,除对现有农垦企业挖潜改造和兴办一些新企业外,还应动员社会其它行业,吸收部分农工转产,以节省转产资金,把国家拨给的资金和贷款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三、基本同意关于移民安置和农工转产资金的安排意见。转产项目需要提前使用的资金,可在中央拨给的经费中自行调剂解决。

四、缩小后的库区农场,人均耕地面积高于当地农民水平,不应免征农业税。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应依法向当地政府提出减免申请,由政府研究决定。关于农工转产投资缴纳建筑税和转产项目还贷问题,如有困难,由你省向财政部申请解决。

五、移民安置和农工转产项目所需主要物资,按现行管理体制,除纳入国家基建计划的拨改贷投资部分由国家安排外,其余应由地方解决。地方安排有困难时,国家视资源可能,对财政部拨款部分酌情补助一部分。

六、库区村镇和农场建设必须注意防洪安全,落实防汛措施和预警系统。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一月四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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