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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7-24
施行日期
1986-07-2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65 字

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

(1986年7月24日)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是和其他专业银行平行的全国性综合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本规章制度。交通银行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筹集和融通国内外资金,经营人民币和外币的各项金融业务。其业务范围不受专业公工限制。

二、交通银行可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开拓的需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分支机构在总管理处领导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总管理处设在上海。

三、交通银行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在基建、物资、劳动工资、财务、人事、外事、科技、文电等方面,在有关部门单独立户。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交通银行的工作。

四、交通银行一九八六年劳动指标暂定为五百人,以后视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另行编报增加计划。交通银行自开业起三年内免交所得税。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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