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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3-18
施行日期
2004-03-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3 字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2004年3月18日 国函[2004]19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你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请示》(商资发〔2003〕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入正常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扩大开放的领域和范围。

二、为确保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由你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并发布施行。届时,废止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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