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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辽宁省金县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7-05
施行日期
1985-07-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74 字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金县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5〕10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金县实行对外开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金县享受中发〔1985〕3号文件中规定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问题,留待研究辽东半岛、山东半岛和北方沿海地区对外开放时一并考虑。

二、金县未正式确定进一步对外开放之前,在该县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项目中,凡属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项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可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报经财政部批准,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三、金县可根据自己的优势,按贸-工-农的顺序,调整生产结构,改造现有企业,大力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同时搞好基础设施,加强干部培训,为将来进一步对外开放创造条件。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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