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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3-12-22
施行日期
1993-12-2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69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1号》(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1993年12月2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小汽车(指小轿车、旅行小客车、越野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下同)进口关税目前税率偏高,同时减免税政策又过多、过宽,不利于调节小汽车进口,促进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为此,国务院决定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进口小汽车减免税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按照统一的税收政策实行对小汽车进口的宏观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排气量三升及其以下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二点五升及其以下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由180%降至110%;排气量三升以上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二点五升以上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由220%降至150%。

二、除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小汽车,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三、本通知由海关总署公告并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但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规定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有关证明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进口但尚未进口的小汽车,其减免税有效期可顺延至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过期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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