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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行政区划必须同群众商量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1-08-19
施行日期
1961-08-1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12 字

国务院关于调整行政区划必须同群众商量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

最近两三年来, 有些地区把县、 市的行政区划搞得过大,变动过多,这对于加强领导, 发展生产, 是不利的。今春以来,许多地区对行政区划过大的县、市,做了适当的调整,并在工作过程中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这是很好的。但是,有的地区,对于调整行政区划这样一个关系广大群众历史习惯和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同群众商量,也不重视群众的意见,而只是由领导机关片面做出决定,以致引起群众的不满。这种侵犯人民基本权利和严重脱离群众的行为,是极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为了正确处理调整行政区划的问题,今后各地在进行调整行政区划的工作中,都必须注意通过各种方式,征求当地群众或群众代表和干部的意见,组织他们对调整方案进行认真的充分的讨论,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团结、便利群众、便利领导的原则,将调整方案加以修正,并按照审批程序,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批准执行。对于已经调整的行政区划,如果多数群众还有不同的意见,应当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进行处理。凡是划分得不够合理的,都应当根据群众的意见,重新划分;凡是划分后确实不宜再变的,也应当向群众进行压制。对于打击和压制群众的人员,应当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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