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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菜牛和牛皮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07-02
施行日期
1957-07-0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02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宣布废止的商业法规目录(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调整菜牛和牛皮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

(1957年7月2日)

(一)1955年年底,为防止滥宰滥杀、保护和发展耕牛,中央指示,将菜牛收购价格下降15%。牛皮收购价格先后下降共20%。当时对于扭转耕牛价小,防止宰杀和死牛现象的继续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最近一年多来,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耕牛价格普遍地大幅度回升,相形之下,菜牛的收购价格显得偏低。这种情况,既不利于老残牛的合理淘汰,也不利于刺激牛只的繁殖。为此,决定将菜牛的收购价格适当提高,牛皮的收购价格相应调整,一般地以恢复到1955年年底的价格水平为原则,同时对于某些地区菜牛价格偏低偏高的情况,在这次调价时,也进行了必要的调整。综计:菜牛收购价,全国33个市场平均上提22.7%;黄牛皮收购价,31个市场平均上提26.3%水牛皮收购价,12个市场平均上提25.9%。具体市场价格如附表①。

各省在安排省内价格时,一般地区要注意保持合理的地区差价,并应相互联系,把毗邻市场的价格摆平。

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省请根据上述原则,自行安排省内的收购价。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牛和牛皮的收购价格是否需要调整,请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

(二)目前各地市场上的耕牛价格上涨过多,为了防止刺激杀牛,菜牛和牛皮的收购价格,不应追随耕牛的价格过多地上提。为适当摆平各省之间的价格水平,这次河南、山东及南方几省菜牛的收购价格,较1955年年底的水平提高较多,如果各省认为这样会引起多杀耕牛,也可以由各省决定少提。

(三)鉴于目前菜牛和牛肉,牛皮和皮制品的购销差价过大,牧民、农民有意见,因此,牛肉和牛皮的销售价格可以不提。至于菜牛收购价格提高幅度较大的地区,如牛肉的销售价格低于菜牛的收购价格或菜牛和牛肉的差价过小,牛肉销售价格是否作较小幅度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决定。

以上菜牛和牛皮收购价格的调整,一律于7月15日执行。在调整价格以前收购的菜牛和牛皮概不补价。

(四)目前收购菜牛的等级规格和计价方法都暂不变动,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菜牛是否需要季节差价,其幅度应该多大,由那一级掌握较好,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意见,告城市服务部门统盘研究后,再作安排。

在菜牛提高购价,不提高销价情况下,牛肉同猪肉的比价仍是不平的,因而牛肉供应紧张的情况会继续存在,望各地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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