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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线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12-05
施行日期
1997-12-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686 字

国务院关于调整广东内伶仃岛

--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线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7〕107号)

林业部、国家环保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林业部《关于调整深圳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线范围的请示》(林护字〔1997〕32号)和国家环保局《关于广东省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线范围调整审批建议的报告》(环发〔1997〕6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红线范围进行调整,保护区内伶仃岛部分红线范围不变,保护区福田部分红线范围调整为:海滨大道、广深高速公路以南,桥城东路以东,新洲河以西,以及坐标为X17453.829/Y109080.415、X16456.483/Y110696.473、X15660.000/Y112420.410三点连线以北的区域,共计367.64公顷(其中陆域面积139.92公顷,滩涂面积227.72公顷)。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二、请你们督促深圳市人民政府按调整后的红线建立明显的标志,认真落实《深圳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线调整范围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福田红树林保护区调整红线问题的报告》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滨海大道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外界对保护区的影响,并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要报国务院批准。

国 务 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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