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1979年7月13日)
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上,由于权责不清,没有真正做到分级管理,有些该集中的没有集中,有些该分散的没有分散,不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有计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上,由于权责不清,没有真正做到分级管理,有些该集中的没有集中,有些该分散的没有分散,不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财政部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原则,并经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拟定了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两种方案:一种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另一种是“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办法。前一种办法,是比较彻底的改革方案,但考虑到实行这种办法,必须以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为前提,必须同计划、企业、基建、物资等方面的管理体制相衔接,而这些体制目前都还没有进行改革,实行这种办法不具备条件。为此,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年起,对各省、市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办法,以此作为过渡。同时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四川省进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的试点,总结经验。现在将《关于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并对试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划、按比例地发展,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财政部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原则,并经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拟定了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两种方案:一种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另一种是“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办法。前一种办法,是比较彻底的改革方案,但考虑到实行这种办法,必须以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为前提,必须同计划、企业、基建、物资等方面的管理体制相衔接,而这些体制目前都还没有进行改革,实行这种办法不具备条件。为此,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年起,对各省、市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办法,以此作为过渡。同时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四川省进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的试点,总结经验。现在将《关于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并对试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上述办法最大的好处是,各省、市可以及时了解自己的财力情况,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主动地合理地安排各项生产建设事业,特别是有利于地方贯彻执行农轻重的方针,把农业生产搞上去。这样,地方的财权扩大了,可以支配的财力增加了,地方的责任也加重了。各地区应当努力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在确保完成国家财政任务的前提下,使地方的财力一年比一年增加,地方的生产建设事业一年比一年发展。同时,地方财权扩大后,更要顾大局,识大体,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一切收入的安排和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一切支出的分配和使用,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讲究效果。国家确定的上调物资和商品的任务,要及时上调,保证完成。
二、今后中央各主管部门对于应当由地方安排的各项生产建设事业,不再归口安排支出,也不再向地方分配财政支出指标。但是,中央各主管部门的任务和责任还是很重的。除了应当积极办好中央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外,对于本系统的地方企业、事业单位,还必须提出指导方针,制定工作规划,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帮助地方把事情办好。
三、各省、市收入上缴和留用的比例,以及受补助地区的固定补助数额,由财政部同有关省、市分别协商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计算和确定上述分成比例和补助数额时,应当考虑到目前国民经济的调整工作正在进行,国家财政平衡情况相当紧张,中央必不可少的开支必须保证,不可能给地方很多的照顾。各地区不要在包干的比例上多争机动财力,而要努力通过增产节约、挖掘潜力,来增加地方的财力。
四、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它涉及到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明确划分,涉及到计划、基建、物资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改进。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相应地调整和改进各种经济体制。财政都要认真总结试行新办法的经验,及时解决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把这次改革工作搞好。
关于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为了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贯彻执行中央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必须随着国家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应地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确保中央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作到权责结合,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一、“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一切国家财政收支,必须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
收入: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归中央财政;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归地方财政。今后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百分之八十归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归地方财政。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
支出:中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国防战备费,对外援助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以及中央级的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工交商业部门事业费和行政费等,归中央财政支出;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工交商业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城镇人口下乡经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等,归地方财政支出。
二、按照上述划分的收支范围,参照各省、市最近三年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情况计算,凡是地方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区,多余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不足部分从工商税中按一定的比例留给地方,作为调剂收入;个别地区工商税全部留给地方,收入仍然小于支出的,不足部分再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比例确定以后,一定三年不变。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以后,地方可以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新投产的大型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或者开征新的税种,对中央和地方收支影响较大时,相应地调整分成比例,或者比例不变,由中央和地方单独进行结算。除此以外,根据中央的决定而采取的经济措施,包括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税率和减免税,都不再调整比例和补助定额。地方遇到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可以由中央酌情予以帮助。
三、财政管理办法作如上改革以后,各省、市应当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一的计划,统筹安排本地区的生产建设事业和财政支出,并且要瞻前顾后,量力而行,保留必要的预备费。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编制,并须上报中央审批。中央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对于应当由地方安排的各项事业,不再归口安排支出,也不再向地方分配财政支出指标。
四、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老革命根据地和经济基础比较差的地区,为了帮助他们加快发展生产,中央财政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此项资金,按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百分之二计算,由中央专案拨款,重点使用。
五、对民族自治地区,仍然实行国务院一九六三年颁发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管理体制。但是,可以由一年一定改为一定三年不变。国家原来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某些特殊规定,仍予保留,以利于加速民族自治地区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
六、国家预算的执行,必须坚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凡是应当纳入预算的收入,都要纳入预算。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挤占国家财政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增收节支,保证完成规定的财政收支任务,为国家多作贡献。
七、省、市对县、市原则上应当实行分级财政,具体办法由省、市确定。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从目前情况来说,是一种比较彻底的办法。它的好处是,财政收支的范围比较清楚,权利与责任比较明确;地方财政的自主权比较大,地方企业收入全部归地方,工作搞得好,可以更多地增加地方机动财力;也有利于促进按经济规律办事、按经济办法管理经济。但是,这种财政管理办法是以经济管理体制实行中央和地方的两级管理为前提,也就是要以计划、企业、基建、物资等管理体制改革为前提,而这些管理体制目前还没有进行改革。因此,全面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还不具备条件,只能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争取在国民经济调整任务基本完成或者完成以后再全面推行。
(此件只发四川省,其它地区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