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4-04
施行日期
1993-04-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39 字

国务院关于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1993>4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吉政文<1992>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市区东南部,北至自由大路,南至高压线走廊,东至新开衔,西至伊通河。规划面积为十平方公里,首期开发一平方公里。

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型项目为主,以促进长春市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要大力吸引外资,积极扩大出口,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要加强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搞好全面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