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设立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10-21
施行日期
1992-10-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67 字

国务院关于设立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1992年10月21日国务院,

国函〔1992〕163号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营口新经济区享受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的请示》(辽政〔1992〕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营口鲅鱼圈区设立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但不得援例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政策。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至新港路、长江大路、泰山大街,南至蝴蝶泉路,西至昆仑大街,东至沈大高速公路,规划面积为五点六平方公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