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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济南海关机构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9-14
施行日期
1985-09-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08 字

国务院关于设立济南海关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5〕14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关于申请设立济南海关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济南海关机构,由海关总署责成青岛海关在济南设立办事处(处级),人员编制四十人。

二、办事处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由你省免费提供,开办费由你省承担。设办事处后所需检查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海关总署配备。

三、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有关部门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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