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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8-22
施行日期
1992-08-2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32 字

国务院关于设立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1992年8月22日发布,国函〔1992〕10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将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列入国家开发区序列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设立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但不得援例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政策。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为十平方公里,首期开发面积为五平方公里。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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