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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4-04
施行日期
1993-04-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40 字

国务院关于设立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1993>4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将我省自费辟建的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为国家级开发区的请示》(黑政发<199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平房地区,北至瓦盆窑南路、园艺所南端、义发源南路,南至哈飞公司汽车工程厂区,西至哈平公路副线,东至园艺所西侧、马家沟河。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涉外服务部门可利用南岗区现有一点六平方公里的空地。开发区总面积为十平方公里,首期开发二平方公里。

二、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建设项目的起点要高,以促进哈尔滨市工业结构的调整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要大力吸引外资,积极扩大出口,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要加强对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搞好全面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发展。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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