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8-25
施行日期
1994-08-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80 字

国务院关于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1994〕8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定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京政文字〔199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市区东南郊,东至京津塘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凉水河,北至北环路。规划面积为10平方公里,起步面积为1平方公里。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充分发挥首都优势,积极引进外资,兴办高起点的工业项目和科技型项目,以促进北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要加强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搞好全面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坚持小块起步,滚动发展。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发展。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