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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野外地质、测绘人员的工作、生活用品及副食品供应问题的规定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3-05-07
施行日期
1963-05-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04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务院关于解决野外地质、测绘人员的工作、生活用品及副食品供应问题的规定

(一九六三年五月七日发布)

地质、测绘系统的广大职工,长年在野外从事普查、勘探和勘测工作,流动大,很分散,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比其他厂矿企业的职工要更艰苦一些。党和国家对长年在艰苦环境下工作的地质、测绘职工一向很关怀,有关部门在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上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这对地质、测绘系统的职工是一个很大的鼓舞。但据各地反映。目前野外地质、测绘人员在劳动保护用品、 生活用品和副食品的供应方面, 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区的地质、测绘人员的劳保、生活用品供应不足,副食品标准太低或者得不到供应;有些地区把地质,测绘人员的家属,以不在城镇为理由,当作农业人口对待,根本不供应副食品,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也影响了部分地区地质,测绘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使地质、测绘人员的生活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特作如下规定:

(一)地质、测绘人员所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部分生活用品,如毛巾、胶鞋、蚊帐、水壶、饭盒等用品,应由省(区、市)地质局编制需用计划,经省(区、市)人民委员会核定后,由省(区、市)商业厅在商业部下达的劳保用品专项供应计划指标内保证供应;手电筒、手电池、煤油、蜡烛、背包、肥皂等用品,应由地质大队编制需用计划,经专署或者县人民委员会核定后,由当地专、县商业部门组织供应,在货源不足时,应由专、县商业部门转请上级商业部门及时帮助解决。

(二)野外地质、测绘人员和家属的副食品和纸烟等,应由所在地区的商业部门组织供应。这些商品的供应标准,在今年三月十八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中,已有规定的应当根据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他一般厂矿职工和家属相同的标准或者按照所在省、自治区中等城市居民的标准保证供应。

(三)各地商业部门应当在规模较大的勘探队设立供应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业部门,应当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研究对流动性大的普查、区测、物探、测量等人员所必需的副食品和日用品,按定量发给他们流动供应证,允许他们在工作地区内的商店就近购买。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应当按季检查各地商业部门对野外地质、测绘人员的供应情况,并由商业厅向商业部按季作出书面报告。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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